美國基督長老教會

全國台灣人教會聯合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美國基督長老教會全國台灣人教會聯合會」英文名稱「National Taiwanese Presbyterian Council, Presbyterian Church (U.S.A.)」。中文簡稱為「全美長老會教聯」英文簡稱為「N.T.P.C.」。

 

第二章宗旨

 

本會宗旨是為要結合全美台灣人長老教會及信徒共同宣揚福音,見證上帝的愛和真理,並促進種族、文化、社會和經濟之和諧與平等。

 

第三章組織

 

第一條代表大會

 

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每年召開一次。五分之一或更多的教會之大會代表出席即構成開會所需的法定人數。[定義於本章程之第三章、第二條、第一項規章]

 

第二條大會代表

 

  1. 教會之大會代表

凡是美國基督長老教會所屬台灣人教會,均應派其傳教師與平信徒一名為代表。

  1. 其他之大會代表

中會在籍的台灣人傳教者、各區大會台灣人教會聯合會主席、各區大會台灣人教會婦女聯合會主席,全國台灣人教會婦女聯合會主席和執行委員一名,全國台灣人教會青少年聯合會主席和執行委員一名及總會各委員會的台灣人委員,均可參加大會成為大會代表。

  1. 執行委員是大會之當然代表

 

第三條大會代表的任務是參加開會,有選舉、被選和表決權。

 

第四條執行委員會

 

  1. 執行委員會由大會選出八名委員組成;其配額為西北區、美南區、東北區、中原區各一名;西南區二名;婦女代表一名及社青代表一名。八名委員中根據地區性與代表性分為三梯次。每年由任期滿的區會推薦人選給全美長老會教聯(N.T.P.C.)執行委員會。經年會選出新任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不得超過六年。
  2. 執行委員會互選主席、副主席、書記、會計,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3. 執行委員會之任務是執行大會的決議事項,並在大會休會期間處理臨時事務並對大會完全負責。
  4. 執行委員會可向N.A.P.C.及總會等機構推薦代表候選人,但應事先向各教會徵求提名之人選及意見。
  5. 執行委員會得推薦總幹事侯聘人給大會。大會通過聘任之以協助執行委員會推動會務。

第五條事工委員會

 

全美長老會教聯得組織下列事工委員會,必要時得增減其他委員會。委員及各委員會主席的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推薦人選組成。任期為一年。

 

  1. 傳道事工委員會

研究、計畫與推行傳道及靈修事工,並協助推動傳教師聯誼會。

  1. 教育事工委員會

研究有關主日學、査經、與基督教教育事工與教材。

  1. 神學教育委員會

研究、計畫與執行牧會與傳道人材的儲備,特別關懷第二代傳道人材的培育,與在職傳教者的進修事工。

  1. 禮典法規委員會

研究、翻譯與解釋美國基督長老教會禮典與法規。

  1. 婦女事工委員會

研究、計畫與推行婦女事工。

  1. 青少年事工委員會

研究、計畫與推行青少年事工。

  1. 社青事工委員會

研究、計畫與推行社青事工。

  1. 教會歷史委員會

各教會及全美長老會台灣教聯(NTPC)歷史資訊之收集與整理。

 

*註: 婦女與青少年事工委員會及主席,分別由美國基督長老教會全國台灣人教會婦女聯合會 (NTPW),全國台灣人教會青少年聯合會(NTPYC),全國台灣人教會社青聯合會(NTPYAC)的委員兼任。

 

第四章代表權之行使限制

 

教會和個人應遵守大會決議事項,方得行使代表權。

 

第五章章程修改

 

本章程之修改須在代表大會至少一個月前將修改條文字句以書面印發給所有的台灣人長老教會,並在大會中經逐字宣讀討論,出席代表三分之二通過始得修改。

 

第六章本章程經代表大會討論,於1989623日表決通過後立即生效。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討論修改,於1994626日表決脫過後立即生效。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討論修改,於2000624日表決通過後立即生效。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討論修改,於2012517日表決通過後立即生效。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討論修改,於2013516日表決通過後立即生效。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討論修改,於201668日表決通過後立即生效。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討論修改,於2019430日表決通過後立即生效。